一、依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C 號令修正「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的: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三、照顧對象: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實施期程:自98年9月1日 起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函請臺中市政府一併將本校納入其轄區內學校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戶名:臺中市西屯區大仁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 010038193346;金融機構: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2、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1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3年期限內動支。
(三)本校需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四聯式,捐款人、學校《承辦單位》、學校《會計室》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各執1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六、經費來源: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各界善心人士及本校仁愛基金捐款。
七、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如附件):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
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本校設置「臺中市西屯區大仁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及將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導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
1.召集人:校長
2.總幹事:學務主任
3.委員:家長會長、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二年級學年主任、四年級學年主任、六年級學年主任。
(二)業務承辦人:訓育組組長。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十、徵信
(一)本校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校內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時,應於六個月內將捐贈人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捐款者之獎勵: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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